编者按:为进一步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指示要求,更好保护场外衍生品业务中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证报价投教基地推出“场外衍生品投资者保护”专栏,邀请交易商共同探讨如何构建贯穿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链条投资者保护机制,深入剖析境内外市场发展经验与风险事件,以期凝聚行业共识,共同推动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作者: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衍生品业务部和稽核部课题组
本部分聚焦韩国市场最具有特色的衍生品挂钩证券类产品,通过考察衍生品挂钩证券的投资者保护制度、规则及风险事件,梳理不同时期韩国投资者保护的工作重心及创新举措,为中国场外衍生品市场投资者保护体系的完善提供借鉴。
韩国的金融市场监管在历史上主要采取的是分业管理的方式。市场监管体系以财政经济部为最高行政主管部门。银监院、证监院、保监院等金融监管机构分别监管各类金融机构。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韩国政府当局深刻反思危机前的金融监管体制,果断采取金融监管变革,确立了金融监管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金融监督院拥有对金融机构的全面监管权,并与其他政府权力机构(金融经济部、韩国银行、存款保险公社等)形成了监管职能共享的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以韩国证券业协会(KSDA)、韩国交易所(KRX)为代表的自律组织也是在这一时期的韩国得以发展壮大。
2008年韩国金融市场受次贷危机冲击严重,市场普遍存在着“资本市场的资金中介功能较差”,“金融投资业务发展严重不足”,“投资者保护制度匮乏,救济措施不明确”的缺陷。在投资者保护方面,韩国旧资本市场法律框架下对投资者保护存在一定不足,例如,时行“证券法”、“期货法”、“资产管理法”等8部法律所规定的:1.不同销售机构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2.投资者保护体系不健全,未引入现代适当性原则及说明义务;3.投资者在风险揭示不充分情况下,被虚假信息误导时提请民事赔偿的机制不健全。加之金融危机情况下投资者损失惨重,市场信心遭遇重创。
为了从根本上改革金融监管格局,重塑投资者保护体系,提振市场信心。监管当局一方面聚焦于积极开发各类金融产品、提供多种融资手段和创新工具,促进金融业发展;另一方面基于现实需要,力图通过构建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和健全完善的利益冲突回避机制,为投资者开展投资活动提供保障。2009年,韩国《资本市场法与金融投资业法》(以下简称为《资本市场法》)经历长期酝酿和多次修订应运而生,这是韩国构建现代资本市场的“基本大法”。在开发新式金融投资产品方面,《资本市场法》先见性地将衍生品挂钩证券纳入证券范围,大大激活了因金融危机影响沉寂已久的衍生品市场,刺激银行储蓄资金通过ELS等产品形式回流资本市场。ELS属于衍生品挂钩证券的一种,是指以合约权利形式嵌入衍生品成分的证券,其目的是通过标的资产的价格变动获取利润或避免损失,根据底层挂钩标的和是否具备本金保障属性区分为ELS、ELB、DLF、DLB四个类型,本文重点考察其中挂钩标的为股票指数的ELS(Equity-Linked Securities)产品,产品不承诺保本,其结构与我国境内场外衍生品市场的“敲入敲出型障碍期权”衍生产品结构高度一致。
在投资者保护方面,通过引入适当性匹配原则、说明义务原则、禁止不当出售行为等法律要求,资本市场法将投资者保护作为其优先保障的法益之一,为韩国现代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工作构建了基本框架。在此基础上,我们基于对ELS这一特殊的衍生品挂钩证券产品的考察,得出韩国现有法律及机制框架是如何防止不适当销售行为、市场操纵行为对投资者的损害。更进一步,比较研究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时,法律及非诉途径如何发挥作用,实现投资者损害赔偿的救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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