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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衍生品投资者保护丨场外衍生品投资者保护主要难点: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场外衍生品市场的保护难点

  编者按:为进一步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指示要求,更好保护场外衍生品业务中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证报价投教基地推出“场外衍生品投资者保护”专栏,邀请交易商共同探讨如何构建贯穿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链条投资者保护机制,深入剖析境内外市场发展经验与风险事件,以期凝聚行业共识,共同推动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作者: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衍生品业务部和稽核部课题组

  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场外衍生品市场的保护难点

  在传统的投资者保护理念中,专业机构投资者由于被认为具备了相当的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金融机构无需对其承担适当性匹配义务和过多的说明义务。但在复杂性、灵活性均较强的场外衍生品业务领域,专业机构投资者也亟须强化风险意识,树立正确认知。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我国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包括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的产品、养老基金、QFII以及符合一定要求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非金融机构类专业机构投资者

  非金融机构类专业机构投资者主要指满足《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专业投资者要求的非金融机构类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包括非金融机构类的上市公司、非上市的有限责任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类专业机构投资者主要是依据资产规模以及传统金融产品投资经验判定其专业投资者资格的,然而针对复杂灵活的场外衍生品业务,非金融机构类专业机构投资者对产品的认知水平难免有所局限。近年来,以“自动赎回式敲入敲出期权”(以下简称“自动赎回式”)产品为代表的场外衍生产品发行火热,不乏上市公司客户出于理财需要以自有资金投资含自动赎回式结构的衍生产品,然而随着市场波动加剧,即便是上市公司类的专业机构客户也可能面临较大亏损。

  ▍金融机构类专业机构投资者

  金融机构类专业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的产品,我国参与场外衍生品的主要金融机构类专业投资者为私募基金、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其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目的一般是为了结构化产品发行的需要、风险对冲等,加上较为完整的外部监督体系及内部控制体系,一般风险相对较低。私募基金在参与场外衍生品市场过程中,由于同时具有产品销售、资金募集、资产管理、场外衍生品投资等多项角色,且内部控制体系一般不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大型金融机构完备,因而风险相对较高,金融机构类专业机构投资者保护的难点主要集中在私募基金上。

  从过往的监管处罚案例来看,在募集端,个别私募机构怠于履行适当性管理、风险揭示等投资者保护职责,甚至通过“产品代持”等形式为不满足适当性准入的投资者提供参与场外衍生品投资的“产品通道”;在投资端,个别私募基金违规使用衍生品工具达到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提高杠杆比例等目的,严重背离场外衍生品风险管理的业务本源。上述行为不仅扰乱了衍生品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影响其他场外衍生品投资者的权益,也使其自身承受了超越其风险承受能力的风险。

  *注释及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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