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商之声

场外衍生品投资者保护丨我国场外衍生品投资者保护体系:事后纠纷化解机制

  编者按:为进一步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指示要求,更好保护场外衍生品业务中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证报价投教基地推出“场外衍生品投资者保护”专栏,邀请交易商共同探讨如何构建贯穿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链条投资者保护机制,深入剖析境内外市场发展经验与风险事件,以期凝聚行业共识,共同推动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作者: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衍生品业务部和稽核部课题组

  事后纠纷化解机制

  调解机制的规范与实践

  早在《期货和衍生品法》颁布前,最高法和中国证监会就于2018年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法〔2018〕305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在全国联合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工作”,并进一步细化在调解机制建设与完善、诉调工作对接以及强化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保障落实等领域的规定要求,基本确立了证券期货领域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及纠纷多元化解的制度框架。2022年8月1日,《期货和衍生品法》正式实施,其中第五十六条首次将调解制度作为一项基本法律规范,使其成为期货和衍生品领域多元纠纷化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为相关调解机制的作用发挥提供了上位法律依据。

  (一)常设调解机构

  《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行业协会等申请调解。”结合《意见》的规定,可组织调解的机构不仅包括规定明确列出的行业协会,还可包括其他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行业组织等设立或实际管理的调解机构,例如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郑州商品交易所调解委员会等。

  (二)引入强制调解机制

  《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普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发生期货业务纠纷并提出调解请求的,期货经营机构不得拒绝。”依据上述规定引入的强制调解机制是《期货和衍生品法》的一大突破。根据该条规定,在发生期货衍生品纠纷时,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均有权申请进行调解,但对于普通投资者提起的调解申请,期货经营机构无权拒绝,必须进入调解程序。该机制体现出对普通交易者的倾向性保护,是证券期货领域区分投资者投资能力与风险承担能力进行保护的实质公平原则的重要体现。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该条规定仅强制要求期货经营机构进入调解程序,而非要求期货经营机构必须同意调解结果。经调解不成,各方当事人仍可以就相关争议提起诉讼。

  (三)强调调解与诉讼机制的衔接

  依据《意见》的核心理念,证券期货行业内的调解工作应当重视与司法程序的顺畅对接。在这一过程中,投资者和期货经营机构之间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本质上属于合同性质,一旦获得调解员及调解机构的签字和盖章认可,相关当事人便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以确认该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直接申请执行相关调解协议,简化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时的执行程序。另一方面,在诉讼程序中,法院亦可通过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诉中邀请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组织解决纠纷。此外,《意见》还提出建立示范判决机制引导当事人调解、建立小额速调机制、探索建立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探索建立调解前置程序等举措,为当事人在诉前、诉中调解提供了充分的便利,有利于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提高矛盾化解效率。

  自《意见》及《期货和衍生品法》颁布以来,实践中尚未发生大规模的场外衍生品投资者发起或参与调解的实践案例。在期货争议领域,目前已有较为成熟的调解实践经验。2021年9月,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首次依据新发布的《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成功化解投资者与某期货公司及其居间人之间的纠纷。该案例也被证监会评为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但就《证券期货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意见》与《期货和衍生品法》重点强调的诉讼衔接机制与强制调解等机制,具体实施情况仍待更多调解实践检验。

  ▍诉讼机制的规范与实践

  证券期货领域诉讼往往具有涉案人数多、专业性和复杂性程度高的特点。为高效解决此类纠纷、保护投资者利益,近年来陆续建立了示范判决制度与代表人诉讼制度。从实践层面看,示范判决制度与代表人诉讼制度均更常见于证券类纠纷,尤其是近年来频发的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目前尚未出现适用于期货衍生品领域的实践案例,相关制度如何在衍生品领域得以适用,仍有待于未来实践检验。以下简要就目前证券纠纷中已较为成熟的制度内容进行介绍:

  (一)示范判决制度

  示范判决制度旨在通过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为处理其他具有相同或相似事实和法律问题的案件提供指导和参考,从而高效解决群体性证券争议,妥善化解群体性纠纷,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降低了诉讼成本,促进矛盾的快速解决。从流程上看,法院会在系列案件中选取一起或多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作为示范案件(或与当事人协商确定),该案件需体现系列案件中共同的事实和法律争议。法院会对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判决内容将为系列案件共通的事实、法律认定确定统一标准。后续,法院可以基于示范判决,再综合运用和解、调解、判决等多种方式,多元化解平行案件。当然,对于无法达成调解的平行案件,法院也不能久拖不审,要及时审理及时判决。审判程序可以进行一定简化,大大提高了系列案件的审理效率,也有利于高效保护投资者权益。

  (二)代表人诉讼制度

  《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五十七条,首次明确规定“交易者提起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期货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目前,实践中暂无适用该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衍生品纠纷案例。因此,以下将简要就代表人诉讼制度情况作简单介绍:

  代表人诉讼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提起的诉讼,分为起诉时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起诉时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两大类。前者在起诉时原告的人数已经确定。后者在起诉时原告的人数则尚未确定,法院在确定权利人范围后要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进行登记,参加登记并审查通过的权利人即具有原告资格,属于“明示加入”的诉讼方式。启动普通代表诉讼制度的条件包括:原告人数在十人以上,且符合起诉条件和共同诉讼条件;确定二至五名符合条件的拟任代表人人选;有初步证据能够证明虚假陈述侵权事实。在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中,需要通过权利登记程序来确定原告的范围。一般而言,法院会通过阅卷、调查、询问和听证等多种方式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以求准确认定可发起诉讼的原告范围,并根据该范围标准发布公告,通知满足标准的投资人参与诉讼。在发布通知公告后,符合条件的原告可向法院进行权利登记,申请加入代表人诉讼。

  ▍当事人承诺制度的规范与实践

  我国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制度肇始于2015年开展的证券执法行政和解制度试点。但由于早期行政和解制度对适用条件有严格限定,直至2019年4月、2021年1月,证监会才陆续达成2例行政和解协议,实践案例有限。

  在2021年10月26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对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进行了规范。该办法明确:“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期间,被调查的当事人承诺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当事人履行承诺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终止案件调查的行政执法方式。”2022年4月20日,《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当事人承诺制度在期货衍生品领域的适用。截至目前,衍生品领域已形成以《期货和衍生品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为核心,以《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金管理办法》等细化规则为支持的当事人承诺制度。自当事人承诺制度设立至今,仅有一例当事人承诺案例成功落地,系涉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行为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紫晶存储案”。目前尚无涉衍生品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承诺案例,当事人承诺制度将如何在场外衍生品交易中得以适用、其适用与证券虚假陈述领域的既有先例是否存在差异,仍待更多实践案例检验。

  *注释及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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