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商之声

场外衍生品投资者保护丨我国场外衍生品投资者保护体系:事前投资者保护机制

  编者按:为进一步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的指示要求,更好保护场外衍生品业务中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证报价投教基地推出“场外衍生品投资者保护”专栏,邀请交易商共同探讨如何构建贯穿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链条投资者保护机制,深入剖析境内外市场发展经验与风险事件,以期凝聚行业共识,共同推动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作者: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衍生品业务部和稽核部课题组

        202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实施,以上位法形式明确了保护交易参与者权益的基本原则。强调了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确保衍生品交易适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自此,我国基本形成了以《期货和衍生品法》为中心,包括基础法律、专门性法规以及证监会及相关部门发布的规定和意见等共同组成的,多层次、多维度的投资者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体系,逐渐发展出贯穿场外衍生品交易事前、事中、事后的投资者保护体系。

  事前投资者保护机制

  适当性原则与客户分层分类机制

  适当性原则是事前投资者保护机制的核心。适当原则是由“了解客户”“产品风险评估”“风险匹配”组成,旨在确保客户在购买相关金融产品或服务前,其资产状况、风险承受能力、金融知识经验等与所购买的金融产品或服务相匹配。2022年8月1日,《期货和衍生品法》正式实施,第三十一条概括性地规定了“金融机构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需履行交易者适当性管理义务”。自此,我场外衍生品业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金融机构需履行交易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的要求。

  客户分类分层是有效实施适当性原则的基础。从具体场外衍生品业务的适当性分层来看,根据《场外期权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交易对手应是专业机构投资者,并满足机构主体及穿透后持有份额超20%的投资者,在资产规模、投资经验方面的强化准入要求;基于《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益互换业务办法”),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交易对手应是具有资产配置、风险管理的真实需求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并满足穿透后持有份额超20%的投资者应为专业投资者的强化准入要求;《证券公司收益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益凭证管理办法”)明确,证券公司收益凭证的投资者应为专业投资者。

  对于个人投资者,由于不能直接作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收益互换的交易对手参与场外衍生品投资,只能通过购买产品等方式间接参与场外衍生品投资,一般会采用购买投资标的范围含场外衍生品的私募产品,或认证为专业投资者购买内嵌场外衍生品结构的收益凭证等方式进行开展。

  ▍场外衍生品经营机构内部控制机制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场外衍生品语境下,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交易商强化自身内部控制程序,完善交易风险和利益冲突。自2013年证券公司试点场外衍生品业务以来,外部监管规范不断完善,自上而下地形成了包括交易规范、风险管理指引以及各类主协议文件在内的制度体系。2020年9月与2021年12月,证券业协会先后发布《证券公司场外期权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场外期权管理办法”与“收益互换业务办法”),正式建立场外期权与收益互换业务管理的基本框架,明确对衍生品交易商采取“分层分类管理”,对交易商资质管理、标的对冲管理、禁止行为等领域进行明文规范。2022年8月,《期货和衍生品法》正式发布实施,是衍生品业务领域的根本大法,具有里程碑意义。法律对期货经营机构在资质管理、管理团队任职资质、利益冲突管理等内部控制领域进行原则性规定。2026年5月,《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对证券公司内控制度进行了要求。目前,结合上述有关规定,衍生品经营机构持续完善内控建设,重点领域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交易者适当性管理义务,按照规定充分了解交易者情况,审慎核查交易者真实身份和交易目的,开展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充分揭示风险,核查交易者是否符合交易者标准。衍生品交易实行账户实名制,交易者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交易。

  第二,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并执行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薪酬管理等制度,将衍生品交易业务与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分开办理,采取有效隔离措施,不得混合操作。具备与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专业人员,负责衍生品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第三,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将衍生品交易业务纳入整体的风险管理,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和及时应对,加强全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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