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更好服务“十五五”发展目标和金融强国建设,扎实推进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中证报价投教基地推出“防风险 促发展”专题,分享场外衍生品在强化证券行业风险防控能力,做好五篇大文章,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服务方面的探索与实践成果。
作者:华泰证券金融创新部课题组
开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标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是经济全球化的受益者,维持开放的经济秩序和发展开放型经济是我国的必然选择。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必须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2023年底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稳步扩大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资本市场作为金融开放的重点领域,对外开放贯穿于改革发展全过程。2025年《求是》杂志刊发文章《奋力开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新局面》提出,高水平开放是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要坚定稳妥推动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充分研究借鉴境外市场的有益实践,切实增强A股市场竞争力、吸引力。
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对优化资源配置和服务实体经济有着重要意义:一是有助于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便利人员、资金等生产要素跨境流通,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境内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资源,促进技术创新和国际化经营,优化投资者结构和改善公司治理,从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二是助推人民币国际化。国内经济基本面稳中向好,产业链升级和科技创新不断提升经济活力,中国资产的吸引力不断提高。制度型开放通过提供多样化的人民币计价金融产品,吸引境外投资者参与中国资本市场,并吸纳国际贸易和投资流出的人民币,为人民币在国际支付结算和投资中的广泛应用创造了条件,增强信用基础,加深人民币国际化的广度和深度。三是对外开放引入了国际成熟的市场经验、金融工具和管理模式,促进金融工具和交易机制创新,有助于提升国内金融机构的专业化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同时,以开放促改革,推动资本市场规则与国际标准接轨,提升资本市场整体国际化水平。四是近年来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增加,推动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有助于境内投资者开展全球资产分散配置,促进居民财富保值,防范外部冲击风险。
制度型开放理念贯穿于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实践。2024年11月,证监会有关领导在互联互通十周年论坛发言,证监会将推动市场、机构、产品全方位制度型开放,努力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制度型开放内涵丰富,简要介绍以下内容:
▍支持企业境外上市
企业境外上市是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支持企业融入全球化发展、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具有积极意义。企业可以综合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规范健康发展,也能为国际投资者共享中国经济发展红利提供更多渠道和机遇。2018年以来,在美国监管政策加码、中美博弈加剧背景下,美国对中国企业的安全审查日益频繁,中国企业在美上市的成本和不确定性明显提高。在此背景下,我国坚持探索和规范企业境外上市路径,拓展境外融资渠道,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服务国家战略。
一是支持境内企业赴欧洲市场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DR)融资。2019年沪伦通开始运行,采取互联互通收益凭证的形式,两地监管机构共同完善GDR发行上市安排、跨境转换机制和监管要求。2019-2020年期间,华泰证券等4家上交所上市公司完成GDR的发行。2022年2月证监会修订发布《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进一步纳入深市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地拓展到瑞士和德国等欧洲市场。2022-2023年期间,有19家A股上市公司在伦敦、瑞士证券交易所发行GDR。上市公司累计通过发行GDR融资121.65亿美元。受内外部环境和政策等影响,2023年6月之后,上市公司陆续终止了GDR发行计划。GDR发行因涉及托管机构和存托机构,发行程序较为复杂,且上市后流动性不佳,是上市公司主动终止发行的原因之一。
二是完善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制度基础,支持企业赴港上市。为适应国际环境新形势下的企业境外上市融资需求,保持境外上市渠道畅通,2023年证监会发布《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配套指引,统一将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发行上市活动纳入管理,规范企业境外发行上市行为,完善跨境证券监管合作安排。新规为企业境外上市提供了市场化、法治化的制度基础和依据,根据证监会披露,截至2025年4月末有242家境内企业完成境外上市备案。
2024年4月证监会推出对港合作五项举措,其中,支持内地行业龙头企业赴香港上市。赴港上市能够帮助内地企业对接国际投资者,为内地企业的国际化发展和融资提供支持。香港方面也积极采取措施便利内地企业赴港上市。港交所对未盈利企业的包容性提高,2018年和2023年先后在主板上市规则中增加18A和18C章,允许无盈利的生物科技公司、专精特新科技公司上市;2024年10月香港证监会和港交所优化新上市申请审批流程时间表,加快合资格A股公司审批流程;2025年5月香港证监会与港交所推出“科企专线”,便利特专科技公司及生物科技公司申请上市。在上述政策催化和A股融资环境收紧的背景下,2025年以来,中资企业赴港上市数量增加。经统计,2025年截至8月27日,港股58家新上市公司中,有51家的主要经营地为中国内地,其中,A股公司赴港上市的有11家,数量远超历史水平。根据证监会披露的《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情况表(首次公开发行及全流通)》,截至2025年8月22日有245家企业处于备案进程中,其中193家拟在港交所上市,占比78%。
另外,在吸引境外企业境内上市方面,政策支持绩优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对红筹企业境内上市作出了明确规定。据统计,已经有9家红筹企业在上交所上市。2025年6月中办和国办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深圳综合改革试点深化改革创新扩大开放的意见》提出“允许在香港上市的粤港澳大湾区企业按照政策规定在深交所上市”,这将进一步促进企业境内外多地上市、充分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形成双向开放格局。
▍机构投资者开放
在“引进来”方面,制度型开放对标国际标准,完善跨境投资基础性制度,吸引更多的外资金融机构,营造“愿意来、留得住”的市场环境。
一是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2002年和2011年分别启动QFII和RQFII(以下统称“QFII”),2020年证监会等部门修订《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投资行为。截至2025年11月,共有928境外机构获得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包括全球知名养老金、公募基金和商业保险资金等中长期资金。QFII的投资交易范围不断扩大,从股票已经拓展至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私募产品、债券回购、融资融券等;QFII投资金融衍生品的品种不断扩大,2011和2025年分别允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和ETF期权交易。截至2025年末,QFII可参与交易的境内期货期权品种总数已经扩大至107个。2025年以来,证监会在多个场合提出稳步扩大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下一步将继续优化QFII的准入管理和投资运作政策。随着中国权益资产估值回升提速,市场普遍关注是否会发生外资明显回流,如果财政发力与“反内卷、促消费”等政策能够促使国内价格指标和企业盈利改善的迹象更加清晰,叠加人民币相对美元的升值预期较强,与QFII等对外开放政策形成“合力”,有利于提高国内权益资产对外资吸引力。
二是扩大境外主体直接参与期货市场特定品种。我国作为全球大宗商品的最大消费国和进口国,期货市场国际化有助于形成公开透明、具有全球代表性的贸易定价标准,增强期货市场在国际上的大宗商品定价权。期货市场国际化采取的是以特定品种引入境外交易者的方式。2015年以来大商所、郑商所和上期所能源中心建立了境外特殊参与者制度,允许部分商品期货和期权品种作为特定品种开放。境外特殊参与者在经证监会和期货交易所审核批准后,直接进入境内商品交易所交易。原油期货、铁矿石期货、PTA期货等陆续纳入特定品种,目前特定品种包括24个期货和期权品种。证监会计划继续推进以特定品种为主的期货市场开放,下一步将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更多商品期货期权品种纳入特定品种范围。
三是便利外资机构来华展业。我国于2020年取消外资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外资机构在经营范围和监管要求上实现国民待遇。截至2024年10月末,富达等25家外资控股或全资证券基金期货公司相继获批,花旗银行等5家外资银行在华子行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桥水等35家外商独资或合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备案。
在“走出去”方面,境内投资者跨境投资的方式不断丰富。一是推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发展。我国于2006年启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由境内金融机构向各自监管部门申请QDII资格和向外管局申请QDII额度,具体业务受各自监管部门规范。证监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对境内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作出了规范,证券基金类经营机构在境内募集资金,目标是实现资产配置的全球化和风险分散。二是地方政府推动创设合格境内有限合作人(QDLP),支持资管机构“走出去”。QDLP是指获得试点资格的基金管理企业,在境内设立QDLP基金并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投资于境外一级和二级市场。QDLP只限于在试点城市注册,2013年以来在北京、上海、天津、青岛、海南等试点,基金管理企业需要经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认定,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可以视为深圳版的QDLP。QDLP的投资范围较广,除二级市场证券期货之外,还可投资境外一级市场的非上市公司股权债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
此外,证券公司开展跨境业务是证券行业“走出去”的重要方式,能够提高证券行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助力高水平开放。2014年以来,证监会逐步放宽部分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境外市场交易,允许直接投资境外交易所的金融产品和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目前有9家公司获得跨境业务试点资格。根据证券业协会数据,截至2023年11月末,证券公司跨境自营和跨境场外衍生品规模分别为1890亿元和8254亿元。证券公司跨境业务发展存在较为强烈的需求,包括:一是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境内企业在境外市场上市的,证券公司使用跨境衍生品提供全方位服务,例如,帮助投资者通过衍生品交易参与境外上市公司的IPO以及之后的股权债权融资;企业境外上市后,为股东群体的股份管理、风险管理、资产配置提供综合服务。二是为境内外机构投资者供应种类丰富的金融产品和一揽子交易服务,满足机构投资者及居民的跨境资产配置和财富管理需求。三是支持国内企业开展商品衍生品套期保值和风险管理,境内企业对于原材料和产成品相关的商品衍生品有较强交易需求,企业可以通过跨境衍生品交易参与境外商品衍生品市场,减少价格和汇率波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金融产品开放
产品开放使得投资者可以便利地投资于对方市场的金融产品,满足了投资的时效性和灵活性要求,境内外监管机构、金融基础设施、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合作,从规则和账户体系、货币兑换、投资者保护方面搭建了全方位的机制安排。产品开放方面简要介绍沪深港通、互认基金、跨境理财通。
一是沪深港通经过多年发展,交易结算机制不断优化,标的数量不断增加,交易品种持续丰富。相对QFII等制度,沪深港通无主体资格备案或审批要求,交易准入和资金进出更加便捷。截至2025年6月末,沪深股通下合资格股票超过3400只,北向通持仓市值2.29万亿元、远高于QFII持有权益资产规模,南向通持仓市值5.1万亿港元,2025年第二季度北向和南向日均成交金额分别达到1518亿元和1038亿元,为内地和香港市场注入了极大流动性与活力。二是2015年7月内地与香港开始实施基金互认机制,允许在一地注册并受当地监管机构监管的基金向另一地的居民公开销售。2024年底对互认基金政策进行优化,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比例限制由50%放宽至80%,允许互认基金投资管理职能转售予集团内海外关联机构,2025年以来,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出现一轮“抢购潮”。截至2025年7月末,香港互认基金有140只、内地互认基金有56只。如果两地监管机构将更多基金产品纳入互认范围,将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投资选择。三是跨境理财通于2021年在大湾区开始试点,允许符合监管规定粤港澳大湾区的内地和港澳居民通过各自的银行体系,投资对方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2024年经优化调整并引入14家证券公司参与试点。以北向通为例,符合港澳金融监管机构要求的港澳投资者,可以跨境开立资金投资专户,投资境内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当前投资品种以中低风险资产为主,覆盖了公募基金、理财产品、存款等,未来有望逐步扩容其他金融产品。
表1: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的优化方向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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