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市场中利率类结构化产品主要的类型是在普通债券中嵌入特殊条款而构成的,这些债券特殊条款设置包括赎回权、回售权、调整票面息率、可提前偿还、可定向转让和可延期等。其中,赎回权、调整票面息率、可提前偿还、可延期是以债券发行人为权利主体;而回售权、可定向转让是以投资者为权利主体。有些结构化产品的债券甚至包含不止一种特殊条款。
具体来说,各种特殊条款的解释如下:
赎回条款:债券赎回是指债券发行人可在债券到期前,因某些约定事项的发生,以约定赎回价格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本息的选择权。本质上赎回是看涨期权。
回售条款:是指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要求发行人按约定价格,通常是以面额加计利息补偿金的价格回售(即卖出)给发行人的选择权。对于投资者来说,本质上是一种欧式看跌期权。
调整票面利率:是指债券发行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上调、下调或者不调整票面利率的选择权。
延期:是指发行人在发行债券时可在条款中预先设置延付条款,使投资者在债券到期后继续持有债券,直至预设日期。
提前偿还条款:是指发行人在约定时点至债券到期日之间,每年年末提前偿还一定比例的本金,提前偿还的本金将不再计息。
定向转让条款:是指给予投资者在债券存续期内的约定时点将所持有债券定向转让给主承销商的权利。
随着中国信用债市场的扩容,国内的债券投资者也开始更多地关注特殊条款的设置。
*本文内容选自中国期货业协会《结构化产品》(第二版),内容略有调整。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6号院3号楼聚杰金融大厦14层
电话:010-83897323 010-83897832
邮箱:edu@cmdm.org.cn
邮编:100073
意见反馈
投教联盟
免责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