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5月23日)第八条规定: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并已开展债券承销业务;(二)最近一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B类(含)以上;(三)净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四)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五)最近一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六)已制定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健全的业务规则,具备开展试点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设施;(七)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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