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进行证券公司第三方存管业务需要的条件为:
(一)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具有足够的抗风险能力和良好的经营业绩的商业银行;
(二)具有及时、安全、高效的资金汇划系统,能够保证本行系统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汇划在两小时内到账;
(三)有健全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操作办法和规程,有相应的业务部门和人员;
(四)能够按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和时间报送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有关资料;
证券公司营业部存管银行也应符合以上的要求。
城市商业银行完全符合以上规定的条件,可以申请开办证券公司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具体申办应报送以下文件:
(1)商业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申请表;
(2)支持本业务的资金汇划系统和专户数据报备系统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系统运行状况、时效性、集中度和安全性程度;
(3)与具有全国范围内实时汇划系统的商业银行签定的代理资金汇划协议(在申请银行无全国范围内资金实时汇划系统的情况下);
(4)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5)有关业务部门的设置和人员情况;
(6)上一年度经审计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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