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应从税后利润中先提取法定公积金还是交易风险准备金?
《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在全国人大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小组编写的《证券法释义》中,对第一百三十五条的释义中提到“交易风险准备金不等于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二者不能替代。证券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从每年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还要依照本法的规定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这是针对证券市场的高风险性特点,要求证券公司在法定公积金外另行提存的交易风险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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