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规定:
1.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标的证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
2.本所遵循审慎原则,审核、选取并确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
3.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等,可以充抵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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