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客户参与上市公司投票收取费用是否合规?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7.2条、《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第十四条规定,融资融券投资者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的权利由证券公司代为行使,且证券公司应遵照投资者意愿办理。


经了解,融资融券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表决投票可以采用三种方式:一是授权委托证券公司到现场投票;二是证券公司出具股份证明,投资者到现场投票;三是通过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由证券公司代为投票。

上述三种投票方式中,前两种无需缴纳投票表决费用。投资者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网络投票也不产生额外费用,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网络投票通过上证所信息公司的融资融券投票系统(以下简称投票系统)进行,由证券公司征集投资者投票意愿后在投票系统内分拆投票,需要缴纳一定费用。上证所信息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协议,确定证券公司单次使用投票系统的费用。证券公司一般根据单次投票参与人数将该信息服务费平均分摊至每位投资者。如果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投资者中仅一人参与当次网络投票,则该投资者一人负担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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