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因重组停牌超3个月是否需向证监会递交申请?
根据上交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第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已与交易对方签订重组框架协议,但因下列一项或数项原由,可能导致进入重组停牌程序后3个月内无法披露重组预案的,如拟继续推进重组,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继续停牌议案,并在议案通过之后、原定复牌日2周前向上交所申请继续停牌,继续停牌的时间不超过2个月:

(一)尚未取得重组预案披露前必须取得的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二)重组涉及海外收购;


(三)重组交易金额特别巨大;

(四)重组涉及重大无先例事项;

(五)存在其他影响重组方案确定和披露的客观正当事由。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审议继续停牌议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停牌3个月期满前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披露投资者说明会召开情况、重组最新进展及继续停牌原因。

第二十条规定,上市公司预计因前条规定的事由导致无法在进入重组停牌程序后5个月内披露重组预案的,如拟继续推进重组,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继续停牌议案,并在议案通过之后、原定复牌日1周前,向上交所申请继续停牌。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审议继续停牌议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在继续停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每月召开一次投资者说明会,披露投资者说明会召开情况、重组最新进展及继续停牌原因。根据上述规定,在上交所的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超过3个月期限,如需继续停牌应向交易所提交申请,未规定向证监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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