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17号令)第十二条规定,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不包括仅持有上市证券公司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为其开立信用账户。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前款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券类资产的条件限制。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适当性制度要求,制定符合上述规定的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
根据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规定,前述证券类资产,是指投资者持有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债券、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
目前证券公司规定投资者开立信用账户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1)从事证券交易满6个月;(2)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达到50万元;(3)证券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开户满6个月,但交易未满6个月是不符合开户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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