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2016年1月1日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会员或者客户存在违规超仓、未按照规定及时追加保证金等违规行为或者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交易所有权对相关会员或者客户采取强行平仓措施。
强行平仓盈利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发生的费用、损失及因市场原因无法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由相关会员或者客户承担。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16年1月1日第六次修订)第六章 强行平仓制度:
第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强行平仓是指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客户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第二十条 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一)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能在第一节结束前补足;(二)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会员持仓超出持仓限额标准,且未能在第一节结束前平仓;(三)因违规、违约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理;
(四)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当予以强行平仓;
(五)交易所规定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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