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公司应当在刊登股权激励计划公告的同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详细披露激励对象姓名、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者股票期权的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总量的比例等情况。
2.激励对象或者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两个交易日内在深交所指定网站更新相应资料。
3.上市公司在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同时抄报公司所在地证监局。
4.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无异议后,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5.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后,及时向深交所报送相关材料并对外公告。
6.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授予事项,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深交所关于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披露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是否成就等事项的审议结果及授予安排情况。
7.上市公司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限制性股票或者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
8.公司应当在完成限制性股票或者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后,及时披露限制性股票 或者股票期权授予完成情况。
9.因公司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相关参数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按照权益分配或者股权激励计划中约定的调整公式对相关数据进行调整,并及时披露调整情况。
10.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得到满足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实施方案,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深交所关于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披露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者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是否成就等事项的审议结果及具体实施安排。
11.上市公司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股权激励获授股份解除限售、股票期权行权的相关登记手续,并及时披露获授股份解除限售公告或者股票期权行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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