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市场的入市可用资金要求相比股票市场要高。有意涉足股指期货市场的投资者需要根据资金状况和风险承受程度谨慎选择、理性参与。
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沪深300、上证50、中证5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2016年1月1日):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价值为股指期货某一合约指数点乘以合约乘数。股指期货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1手。沪深300、上证50股指期货合约乘数为每点人民币300元。中证500股指期货合约乘数为每点人民币200元。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调整沪深300、上证50、中证500股指期货交易保证金的通知》(2015年9月2日): 自2015年9月7日(星期一)结算时起,沪深300、上证50、中证500股指期货各合约的非套期保值持仓的交易保证金标准,由目前合约价值的30%提高到40%;沪深300、上证50、中证500股指期货合约的套期保值持仓的交易保证金标准,由目前合约价值的10%提高到20%。
假设沪深300股指期货某一合约指数点为3000点,则1瘦合约的合约价值为人民币90万元。按照套期保值持仓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计算,目前买卖1手合约至少需要缴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8万元(暂不考虑其他费用)。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效应,投资者交易实际面临的保证金亏损风险可能大于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股指期货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投资者必须有足够的资金应对当日盈亏结算。因此,具有买卖1手合约的可用资金并不能满足股指期货市场的入市资金要求。
根据股指期货市场的实际操作经验,实际交易时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一般不超过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余资金用以对价格不利变动时可能导致的追加保证金要求。中金所业务规则层面,《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2013年8月30日)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自然人投资者、一般单位客户、其他经济组织等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2013年8月30日)第四条规定,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前一交易日日终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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