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作出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需要至少披露: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
(2)上市公司最迟应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以下文件: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估值报告,若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盈利预测报告的,应与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同时公告。
(3)在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公告该决议以及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4)在收到证监会是否核准的决定后,于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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