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会员可以为合格投资者以及其他投资者提供大宗交易系统的中介服务;
2、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可以为大宗股份出售或购买业务的发起方提供配售、公开发售等相关服务。
二、合格投资者:大宗交易系统实行准入制度,交易所会员(具有自营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和合格投资者直接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其他投资者应当委托会员参与。
1、交易所会员(具有自营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及按照现有业务模式具有交易所股票交易权的相关机构在提交符合要求的登记表和承诺书后,可以经交易所认定直接取得合格投资者资格。
2、不具备交易所股票交易权,但在中国证券业协会询价对象名单中的投资者,由交易所会员推荐,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表和承诺书,经交易所核准后可以取得合格投资者资格;
3、不具备交易所股票交易权,也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询价对象名单中的下列投资者,由交易所会员推荐,经交易所核准后可以取得合格投资者资格。包括:
(1)保险公司或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信托投资公司;
(3)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的管理机构;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5)财务公司;
(6)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或授权机构;
(7)投资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
(8)其他经交易所认可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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