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2015年1月9日实施)第七条规定,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6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

(三)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上交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四)具有上交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五)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六)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交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七)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通过期权经营机构组织的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


版权所有@2015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京ICP备13025901-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