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企业以境外上市为名,向投资者推销境外公司高价股权,实则是以非法发行或转让股权的方式欺诈、诱骗投资者。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
1. 以境外上市为名,混淆概念,欺诈宣传。
一些公司通过媒体、新闻发布会、理财讲座、散发传单等方式,宣称公司将在境外上市,诱骗投资者购买。宣传中,将直接上市与买壳间接上市混为一谈,将NASDAQ(全美证券业协会证券行情自动报价系统,指美国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与OTCBB(是由全美证券商协会监管的一个非交易所性质的市场)不加区分,使投资者轻信如果持有其推销的股票,就会获得高额回报。实际上,投资者持有的只是境内公司的股权,与在境外上市的公司股票并无直接关系,存在无法转换和流通的风险。
2. 以分散股权为借口非法发行或转让股权。
一些公司或机构借用美国等证券市场关于上市公司股东人数最低限制的规定,制造股权发行或转让的题材。但是,投资者受让的股权难以得到确认,成了虚拟股东或二级股东。
3. 以中介机构或个人为销售主体。
为了逃避非法发行或转让股份的责任,一些股份公司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销售,公司幕后配合。出现纠纷或遇到监管部门查处时,股份公司通常以股东行为与公司无关为托辞,推卸责任。
4. 以股权托管为招牌,增加欺骗性。
一些公司通过委托地方股权托管机构对股份进行托管或确认,企图使投资者相信这是股票上市前的法定程序。实际上,这种托管与证券交易所的托管程序有着本质区别,与上市并无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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