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同时根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四条:
即:被证券市场禁入的人员,将会在一定期限内至终身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监高,同时也不可以从事任何证券服务。这个期限将由证监会依据证券市场禁入现行规定第五条的情节轻重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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