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凭证按照本金是否承担市场风险划分为本金保障型收益凭证和非本金保障型收益凭证。按照相关规定,期限为一年以内(含)的本金保障型收益凭证发行余额不得超过发行人净资本的60%。收益凭证募集资金应当用于补充发行人营运资金,使用期限、用途应当与其产品结构匹配。
收益凭证的发行主体为证券公司,安全性相对较高。除此之外,收益凭证还具有产品类型多、定期、投资门槛低、成立兑付周期短等优点。首先,收益凭证一般期限为3个月、6个月等;另外,从目前来看发行规模占据主导的主要是固定收益类的收益凭证,这类产品通常有保本保收益或有最低保障收益,另外,投资门槛一般为5万元起投。
解释:
证监会在其起草的《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暂行规定》中称,在对现有证券公司债券、次级债有关规定进行细化的同时,允许证券公司按照规定发行收益凭证这一新的融资工具。
此前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较少,主要局限于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回购、短期融资券等短期负债工具,且额度有限;证券公司虽然可以通过上市、增资、向股东发行次级债等方式进行融资,但也难以成为持续有效的融资方式。
按照这一暂行规定,券商收益凭证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还可以向单一客户定向发行;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和客户的需求,自行约定收益凭证的期限;收益凭证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报价系统、柜台市场等场所发行、转让。
但证券公司公开发行的收益凭证,须经过证监会批准;非公开发行收益凭证,只能面向合格投资者进行,而合格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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