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阳光私募基金有哪些法律法规规定?
阳光私募基金是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的,经过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行第三方银行托管,有定期业绩报告的投资于股票市场的基金。阳光私募通常由投资顾问公司作为发起人、投资者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银行作为资金托管人、证券公司作为证券托管人,依据《信托法》发行设立的证券投资类信托集合理财产品。阳光私募基金与一般私募证券基金的区别主要在于规范化,透明化,借助信托公司平台发行能保证私募认购者的资金安全。

阳光私募基金属于私募性质,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修订)第十章关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规定在我国阳光私募产品大多是通过信托公司来发行的,信托公司又属于银监会监管范畴,故此涉及阳关私募基金的法规及政策主要有:银监会发布的《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2009年)、《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9)。

券商集合理财和阳光私募在产品特征、投资方式以及运作模式上具有许多相同之处,但分属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监管。这两个监管主体在产品投资者人数限制、投资范围和运作管理上的要求也大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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