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不是虚假陈述。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同时,深交所和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三)实现扭亏为盈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按本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上市公司披露的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
(二)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三)董事会的致歉说明;
(四)董事会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如适用);(五)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行或者撤销风险警示,或者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
若业绩预告修正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的,还应当说明公司与注册会计师在业绩预告方面是否存在分歧及分歧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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