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股指期货涨跌停板制度?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16年1月1日第六次修订),交易所实行涨跌停板制度,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第九条 合约连续两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第一个单边市的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第二个单边市的交易日称为D2交易日,D1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称为D0交易日,下同),D2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的,该合约直接进行交割结算;D2交易日不是最后交易日的,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下列风险控制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限制开仓、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强制减仓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沪深300、上证50、中证5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2016年1月1日)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苏《关于暂停实施股指期货熔断制度的通知》(2016年1月7日)的规定:沪深300、上证50、中证500股指期货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其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

到期月份合约最后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0%。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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