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法》第102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我国《证券法》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将原由政府部门行使的一部分权力授予了证券交易所,从而确认了证券交易所的组织特性和监管特性。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包括对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对会员进行管理,以及对上市公司进行管理。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有两种,一种是会员制,一种是公司制。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交易所的会员由证券公司组成,只有取得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之后,证券公司才能在证券交易所参加交易。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强调自治自律、自我管理,会员向证券交易所承担的责任仅以缴纳会费为限。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均采用会员制组织形式,是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是由金融机构等作为股东组成,以营利为目的,其组织结构和有关的权利义务等法律关系均以公司法的规定为准。
证券交易所具有以下特征:
(1)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交易时间;
(2)参与交易者为具备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交易采取经纪制,即一般投资者不能直接进入交易所买卖证券,只能委托会员作为经纪人间接进行交易;(3)交易的对象限于合乎一定标准的上市证券;
(4)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决定交易价格;
(5)集中了证券的供求双方,具有较高的成交速度和成交率;(6)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对证券交易加以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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