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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对手方机制


作者:蒋琦,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创新业务总部总经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场外市场与衍生品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本次《期货和衍生品法》的一个重要举措在于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期货结算机构中央对手方的法律地位。


在期货和衍生品买卖中,买家和卖家直接进行交易清算,我们称之为双边交易清算机制。而中央对手清算机制是在买卖双方中,设计一个合格的中央对手,使之成为所有市场参与者的对手方。目前,我国证券期货行业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央对手方包括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


中央对手方机制的优点是重新分配对手方风险,防止多边净额结算失败,降低结算参与人的风险,提高结算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率,以及提高市场的流动性。


当市场出现大幅波动时,传统的双边清算机制容易出现交易对手方违约,即买卖双方由于自身的财务、信用以及流动性等问题不能完成合约履行,从而造成对手方的严重损失。而中央对手方制度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名震四方,是因为中央交易对手清算机制普遍采用交易对手资格认定、保证金交易制度、标准化及电子化交易流程等多种规则,在防范化解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我们举两个例子:


第一个例子,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中,雷曼公司出现了信用风险,伦敦清算所通过雷曼公司预存的保证金,迅速有效处置了6万多个合约,并未对其他参与者造成任何损失。但同期,雷曼公司720亿美元的信用违约互换因采用双边清算机制,处置中给相关市场参与者造成的净损失高达52亿美元。


再举一个例子,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一般采用净额结算。例如某投资者同时在交易所买卖不同的合约,交易所将根据各类合约的盈亏进行合并计算。而如果该投资者通过多个双边交易完成同样的目的,由于交易对手方各不相同,无法实现盈亏合并计算,这将大幅降低投资者的资金使用效率。


总而言之,《期货和衍生品法》精准把握了期货和衍生品结算机制的内在逻辑,构建了健全完善的结算制度的法律体系,为防范化解风险、提升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安全性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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