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连敏伟,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产品部总经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场外市场与衍生品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期货和衍生品法》以立法形式明确了衍生品交易单一协议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建立了衍生品主协议的备案制度,对全行业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本次立法充分借鉴国际成熟交易惯例,尊重市场实践,填补了这一领域的法律空白,进一步保障了交易安全和稳定。在法律的指导下,我们可以更好地发挥期货和衍生品的功能,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保护投资者权益、防范金融风险。
目前,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一共有三个主流的衍生品主协议。第一个是,国际掉期与衍生品协会制定的示范合同模板,我们称之为《ISDA协议》。第二个是,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制定的,适用于银行业的场外衍生产品交易合同模板,我们称之为《NAFMII协议》。第三个是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的,适用于证券行业的场外衍生产品交易合同模板,我们称之为《SAC协议》。
所谓单一协议,是指市场交易双方在上述三大主协议项下的所有交易都视为一项整体协议,主协议下的各项交易除受到主协议与补充协议的约束外,还应遵守各自交易约定,交易一方违反其中任何一个文件,都视为对整个协议的违反。这也可以防止破产管理人利用相关法律规定,在主协议项下形式“挑选履行权”,只履行对其有利的协议,不履行对其不利的协议。同时,上述主协议应当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报送备案。
这些规则,充分体现了场外衍生品交易的特点,把主协议作为伞,把下属各协议覆盖在伞下,避免每开展一笔交易都重复进行协商谈判,减少了交易的繁琐流程,大幅提高了交易效率。这也体现了我们本次立法的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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