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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净额结算规则


作者:易阳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场外市场与衍生品业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出台,为终止净额结算提供了制度保障。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采用主协议方式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可以依照协议约定终止交易,并按净额对协议项下的全部交易盈亏进行结算。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的净额结算,不因交易任何一方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而中止、无效或者撤销。


该规定明确了终止净额结算具备对抗破产管理人潜在撤销权的效力,消除了过去净额结算在我国法律层面执行上的不确定性,解决破产程序开始后存续衍生品交易终止快速执行的问题。


终止净额结算机制是衍生品交易的基础条款。即衍生品交易一方发生违约事件或终止事件时,另一方有权终止主协议项下缔结的全部交易,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轧差计算出“净额计算金额”,由净支付方转移给净收入方。


终止净额结算作为有效管控衍生品交易风险的支柱制度,能够更加迅速地锁定风险敞口,控制交易风险。并且,终止净额结算能够有效降低单个市场主体违约带来的风险传染,降低系统性风险,提升整个市场的效率和稳定性,对于衍生品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和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期货和衍生品法》在终止净额结算的相关规定颁布,衍生品的立法体系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为证券公司与外资银行开展衍生品交易合作,创造了有利的制度环境,在授信额度、保证金管理、业务品种等方面,有助于争取到更大的合作空间。


随着我国国际化步伐的稳步迈进以及金融立法的不断完善,我国已在今年被国际组织承认为已经通过净额清算立法的司法管辖区,为我国证券公司争取更加公平的国际竞争环境,我国证券公司将有机会充分参与到国际市场业务中,进而打造我们的国际一流投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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