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楚钢,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中国证券业协会场外市场与衍生品业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交易者是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重要主体,《期货和衍生品法》从交易者适当性义务、交易者权利、民事赔偿诉讼制度等方面构建了系统的交易者保护体系,并延伸至衍生品交易领域,有助于吸引交易者参与,促进交易公平公正公开开展,提升市场运行效率和实现社会资源合理配置。
第一,落实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强化普通交易者保护。
《期货和衍生品法》将交易者适当性要求上升为法定义务,规定期货经营机构需提供与交易者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服务,并从监管、处罚层面对期货和衍生品行业协会和金融机构进行约定,进一步确保交易者适当性管理的落实。同时,将交易者分成普通交易者和专业交易者,并针对普通交易者提出举证责任倒置和强制调解机制,侧重普通投资者保护,有助于快速解决纠纷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
第二,交易者适当性延伸至场外衍生品领域,业务实践中由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业协会进行约定。
《期货和衍生品法》将衍生品也纳入了法律调整范围,并将交易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从期货交易延伸至各类衍生品交易领域,成为一部跨部门、跨领域、统领场内场外的基本法律。
在实操层面,场外衍生品的交易者适当性由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业协会进行具体约定,对法人机构、资产管理机构、产品形式参与场外衍生品有不同准入条件。以法人、合伙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参与场外衍生品为例,需满足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投资经验的准入门槛。
第三,场外衍生品交易者类型不断丰富,进一步发挥衍生品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2012年,我国证券行业开始试点场外衍生品业务,经过接近10年的发展,市场规模稳步扩展,产品结构不断丰富。从交易者类型的角度,2015年之前主要以银行为主,2015年之后逐步扩展到私募机构、券商资管产品及上市公司股东等法人主体。从国际衍生品业务发展经验看,我国衍生品市场还处在起步阶段,公众认知有待提升。在海外成熟市场中,交易者类型更为多元化,涵盖保险资金、实体企业、上市公司、高净值个人等,交易策略也更为丰富,包括风险对冲、套利、投机以及各种类型的波动率交易策略。我们相信,随着境内市场发展和公众认知提升,交易者适当性也会同步调整与完善,向更丰富多元的场外衍生品市场迈进,衍生品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也得到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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