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期货市场发展水平不断提升,国际影响力日益扩大。从交易品种而言,目前已上市交易的94个期货期权品种基本覆盖主要产业类型和主要经济活动环节,尤其是为农产品、有色金属、能源、建材等产业建设了全球首屈一指的期货市场。从交易场所而言,已建成五大期货交易所以及日臻完善的场外交易市场。从交易规模而言,目前我国期货市场资金总量逾1.2万亿元,商品期货交易规模连续多年居于全球首位。
2021年,我国期货市场成交量创历史新高,连续三年大幅增长,达75.14亿手(单边)和581.2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2.13%和32.84%,占全球期货市场总成交量的12%。尤其是场外衍生品方面,仓单交易、商品互换、基差交易等模式不断丰富,我国场外衍生品2019年交易规模已超过140万亿元。从期货市场对外开放而言,商品期货期权国际化品种共达9个,向合格境外投资者开放了商品期货、商品期权、股指期权三类衍生品。其中,低硫燃料油实现了“境内交割+境外提货”的新模式。
整体而言,尽管只经过了短短三十余年的时间,但我国期货市场已取得了世界瞩目的发展成就。鉴于期货市场专业、复杂、小众的显著特征,期货市场参与者数量较少,但期货市场通过发挥其在价格发现、套期保值、锁定风险、资源要素配置、提高产业链效率、保障供应链安全等多方面的积极作用,有利于我国实体经济产业平稳运行和维持良好的市场秩序。
值此期货市场蓬勃发展之际,《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可谓恰逢其时。尽管此前已有《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诸多规章条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但在上位法层级上难以对接《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不足以满足期货市场发展的需要,更难以起到助力期货市场双向开放、构建新发展格局的作用。
《期货和衍生品法》作为首部期货和衍生品领域的法律,对期货和衍生品领域的基本原则、基本参与主体及其基本职责分工、基本权利义务做出了系统的规定,有效填补了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中的空白,为期货行业和期货市场的规范化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为境内外交易者保护构建了全面的制度框架,有利于提升我国期货市场的定价能力和辐射能力,更好促进期货服务实体经济功能的实现。
一、品种上市
《期货和衍生品法》明确提出品种上市注册制,将实行交易场所申请、证监会注册的品种上市机制,优化品种上市程序,这反映了全面实行注册制的改革精神。
其一,期货市场作为一个优胜劣汰的市场,某一品种价格基准功能的发挥往往伴随着诸多竞争品种的消亡,这一过程符合良性竞争的市场规律,不宜受到行政方面的限制或追责。在国外成熟期货市场的实践中,因注册制强调市场自身功能的发挥,力求避免对市场进行过度干预,品种上市机制采用注册制居多。
其二,注册制下交易所拥有期货品种的上市权,能更及时地根据实体经济的个性化需求设计并上市差异化合约,以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提升交易所自身的竞争力。
其三,注册制将期货品种的上市流程大幅简化,有助于提高一线市场监管机构的灵活性和及时性,符合证监会从核准向监管执法的转型要求,将重心从事前把关向事中及事后监管转移,从而整体上提高监管效率。
由此可见,《期货和衍生品法》提出采用品种上市注册制,不仅体现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占据主要地位”的思想,响应了国务院简政放权的要求,促进期货服务实体经济功能的实现,还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增强各期货交易所的品种改革和发展的动力,进而提高我国期货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二、场内外市场
《期货和衍生品法》以市场实际情况为出发点,统筹考虑了两个市场,系统规定了期货市场各项制度,设立了第二章第三节“衍生品交易”以对场外业务进行规范,明确了衍生品交易和监管的基本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指出:要加快推动商品市场数字化改造和智能化升级,鼓励打造综合性商品交易平台;加快推进大宗商品期现货市场建设,不断完善交易规则。针对实体经济普遍需要利用期货和衍生品合约来满足风险管理的需求,期货和衍生品市场通过覆盖多个行业的标准化合约和丰富的场外个性化产品,为实体行业提供公允的定价基准和丰富的套保工具。
《期货和衍生品法》进一步从法律层面上规范了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为建设多层次衍生品市场体系确立了基础,完善了期货业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有效引导实体经济主体防控价格波动风险,从而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
三、对外开放
《期货和衍生品法》有助于构造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新格局。
《期货和衍生品法》补齐了此前涉外期货交易法律制度方面的短板。在“引进来”方面,该法明确了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境外期货经营机构等境外主体在境内开展期货业务的规则;在“走出去”方面,该法制定了境内外交易者跨境交易的行为准则。
《期货和衍生品法》为跨境期货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尤其在跨境管辖与协作方面,该法第十一章专门阐述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使跨境业务监管、境内外监管机构合作实现了“有法可依”。尽管我国目前已成为煤炭、稀土、有色金属、钢铁、水泥、玻璃等大宗商品的首要生产国,亦为大豆、铁矿石、原油、天然橡胶等大宗商品的主要贸易国,但仍欠缺与我国生产、消费、贸易体量相符的大宗商品国际定价权,这导致我国在国际大宗商品市场中常常面临不利局面。因此,《期货和衍生品法》通过从法律层面上对跨境期货业务进行规定,有助于推动境内期货经营机构走向国际市场,拓展深化我国期货市场双向开放格局,促进建设“一带一路”,提高人民币国际化地位,从而助力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际国内双循环相结合的新发展格局。
四、监管
《期货和衍生品法》提高了对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的监管要求。
首先,《期货和衍生品法》进一步强化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在加强风险监测监控、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方面的责任。
例如,相较此前的二审稿,《期货和衍生品法》正式发布版的五大变化中就有三项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监管相关:一是将组织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场所制定的交易规则,由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二是明确了金融机构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或者核准,履行交易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并遵守国家有关监督管理规定;三是境外机构及境内机构为境外机构在境内期货市场从事营销、推介及招揽活动同样需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近年来,“泛亚贵金属”、“原油宝”等事件中许多交易者都遭受了财产损失,期货市场面临巨大的舆论冲击,引发了严重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强化机构监管,对期货市场的平稳发展、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期货和衍生品法》覆盖了对衍生品市场的监管规则,譬如对衍生品交易中规则批准、信息披露、集中结算等多方面的要求。同时,操纵市场,内部交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等违法行为等处理规则亦适用于衍生品,这提高了对场外市场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的要求。
最后,《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一章对“跨境管辖与协作”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跨境期货交易的监管责任。此外,该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合作监管模式,使跨境监管协作达到“有法可依”。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国际市场大宗商品价格定价基准通常为全球主要期货市场形成的价格,期货市场本身便具有国际化的需求。《期货和衍生品法》有助于规范我国跨境期货业务的发展,建设更高层次的开放型期货市场。
五、期货交易所
《期货和衍生品法》提高了交易所在品种上市方面的话语权。
目前,我国期货交易所对于期货品种具有“排他性”和“垄断性”,所面临的市场竞争弱于境外交易所。随着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程度不断提高,境内交易所将需应对越来越多的外部竞争,提高境内交易所的自身竞争力是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重要步骤。《期货和衍生品法》通过实施品种上市注册制,有利于增强我国期货交易所改革创新的动力,强化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从而提升自身竞争力,进而在国际期货市场中占据更有利的地位。
对于期货经营机构而言,《期货和衍生品法》拓展了期货行业的发展空间。
首先,《期货和衍生品法》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国家对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的支持态度,鼓励利用期货和衍生品工具进行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这有利于提振期货行业信心,使期货市场发展前景明朗。
其次,《期货和衍生品法》阐明了期货市场的三大功能:价格发现、风险管理、资源配置,从而推动期货市场践行其服务实体经济的初心和使命,增强期货行业对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国家战略落地实施的助力作用,同时进一步完善期货市场功能,促进期货经营机构快速发展。
再次,《期货和衍生品法》明确对期货市场各参与主体持鼓励、支持态度,在场外衍生品监管、期货业务跨境监管等多方面提出了规范要求,进而扩大了期货业务的覆盖面,拓展了期货市场的深度。
最后,《期货和衍生品法》进一步丰富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不再局限于经纪业务,为自营等其他期货业务预留了法律空间。这有助于形成期货经营机构差异化竞争的局面,提高期货公司的综合素质,从财富管理、风险管理等多方面培育竞争力突出的期货经营机构,进而强化期货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
六、交易者
《期货和衍生品法》强调了对普通交易者的保护力度。
该法第四章规定了“期货交易者”的权利和义务,这是立法层面的创新点之一。作为期货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期货交易者在期货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中起到了不可忽略的重要作用。
对于交易者而言,以信用交易为基础的期货市场的风险来源主要包括高杠杆、信息不对称、违约问题等。针对高杠杆带来的风险,《期货和衍生品法》建立了交易者分类和适当性制度,明确了交易者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对交易者进行分类管理,从源头上减小交易者遭遇超出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风险。
针对信息不对称及信息优势所导致的利益冲突,《期货和衍生品法》强调了期货和衍生品的信息披露制度,例如,该法发布稿较二审稿的变化之一恰在于完善了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制度,明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对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进行集中收集、保存、分析和管理,按照规定及时向市场披露,并授权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此外,该法还指明了防范利益冲突的禁止参与期货交易的主体范围,从多方面制定了期货经营机构禁止损害交易者利益的行为规范。针对违约问题,《期货和衍生品法》搭建了期货市场民事法律责任体系,采用了当事人承诺制度,完善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从而为交易者主张民事赔偿提供了程序便利,有助于减小交易者的损失。
值得一提的是,《期货和衍生品法》参考国际惯例,明确提出了单一协议规则、终止净额结算规则,从而避免了由破产管理人的履约拣选权引发的不利于期货市场交易者的情况的发生,这为期货市场的交易安全性增添了又一层的法律保障。
总体来看,该法提高了对非法期货活动的惩处力度,为期货交易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风险提示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财产安全权、信息安全权保障提供了法律指引,加强了对期货交易者特别是普通交易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综上所述,《期货和衍生品法》着眼于服务实体经济、防范系统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从市场、法治、开放的角度建立了我国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基础性法律制度体系,必将有力促进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往期内容推荐:
《《期货和衍生品法》出台的观察与思考》
【免责声明】本文信息仅用于投资者教育之目的,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当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做出决策。本文信息力求准确可靠,但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不作保证,亦不对因使用该等信息而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6号院3号楼聚杰金融大厦14层
电话:010-83897323 010-83897832
邮箱:edu@cmdm.org.cn
邮编:100073
意见反馈
投教联盟
免责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