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互换业务在海外发展时间较长,整体呈现市场规模大、参与者多元、监管不断完善等特点。
规模方面,根据国际清算银行数据,以权益类远期和互换为代表的海外收益互换,在权益类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占比整体呈上升趋势:截至2024年6月底,全球存续权益类远期和收益互换的名义本金为4.3万亿美元,占全球存续权益类场外衍生品名义本金的比例超过50%。
市场参与者方面,海外收益互换市场的投资者更加多元,交易目的也更加丰富(见表3-5)。


监管方面,2010年以后,以美国为代表的欧美发达市场加强了对包括收益互换在内的场外衍生品监管。以美国为例,《多德—弗兰克法案》将交易主体分为互换交易商(SDs)、主要互换参与者(MSPs)和非金融商业终端投资者三类,以更好地对风险进行管控。此外,根据市场参与者参与交易的标的资产是否为证券类资产,《多德—弗兰克法案》进一步将互换交易商和主要互换参与者分别划分为非证券类及证券类两大类。其中,证券类市场参与者归属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而非证券类市场参与者则属于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监管。同时,《多德—弗兰克法案》要求:所有互换合约,即使是免于集中结算的场外衍生品,也必须将与交易有关的信息向交易报告库或监管机构报告,该信息报告将涵盖从合约订立到合约履行完毕的整个产品生命周期。
*本文内容选自中国证券业协会场外市场与衍生品业务专业委员会、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教育基地编著的《管理风险:场外衍生品知识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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