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风险

收益互换的市场参与者

  (1)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参与收益互换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作为交易商,只有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场外期权一级交易商或经证券业协会备案的场外期权二级交易商才具有展业资格。二是作为交易对手方,主要针对未获得交易商资质的证券公司,只能作为投资者与交易商开展基于自营目的的收益互换交易,不得与投资者开展收益互换交易。

  (2)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只有经期货业协会备案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的期货风险管理公司才具有展业资格。没有场外衍生品业务资质的风险管理公司,基于自身期现业务的风险管理需求,可以作为投资者与有资质的风险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进行场外衍生品交易。

  (3)交易对手方。收益互换的交易对手方,即具有资产配置、风险管理的真实需求,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

  *本文内容选自中国证券业协会场外市场与衍生品业务专业委员会、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教育基地编著的《管理风险:场外衍生品知识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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