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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风险》丨我国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种类和区别(四):三大协议体系基本制度及区别

  ▍三大协议体系基本制度及区别

  ISDA协议确定的单一协议、瑕疵资产和终止净额结算,作为衍生品主协议的三大核心制度,相辅相成构成统一整体,有效维系国际衍生产品市场的平稳发展,在我国NAFMII协议和SAC协议制定过程中得到借鉴。我国2022年8月1日实施的《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对单一协议制度和终止净额结算制度从法律层面进行了明确。

  单一协议制度安排指交易双方确认其签署的衍生品主协议、补充协议(如有)及针对每一笔具体交易的交易有效约定,构成一个完整协议的制度安排。《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衍生品交易采用主协议方式的,主协议、主协议项下的全部补充协议以及交易双方就各项具体交易作出的约定等,共同构成交易双方之间一个完整的单一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终止净额结算制度是指如果出现违约或终止事件,交易双方在单一协议下的所有未到期交易都会被提前终止,并进行终止净额结算,即对上述提前终止的交易项下的盈利和亏损进行轧差结算得出净额,以该净额的价值作为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确定金额,来替代或更新之前存在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采用主协议方式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可以依照协议约定终止交易,并按净额对协议项下的全部交易盈亏进行结算。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的净额结算,不因交易任何一方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而中止、无效或者撤销。

  瑕疵资产制度通过赋予守约方暂时中止付款或交付的权利,有助于守约方评估其在危机形势中的不同应对方案,但并没有完全解除守约方在未完成交易项下的义务。

  关于我国三大场外衍生品协议体系的具体对比如表2-6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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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内容选自中国证券业协会场外市场与衍生品业务专业委员会、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教育基地编著的《管理风险:场外衍生品知识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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