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证券公司市场风险管理指引

证券公司市场风险管理指引

经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2025年3月28日发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证协发〔2025〕5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证券公司市场风险管理,提升风险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等)变动而给证券公司带来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自有资金承担市场价格变动损失的各项业务(以下简称“各业务”)。

第四条  市场风险管理是指识别、评估、监测、应对和报告市场风险的全过程。市场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与公司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将市场风险控制在证券公司可以承受的合理范围内,促进业务收益与风险水平相匹配。

第五条  证券公司市场风险管理应遵循“全覆盖、有效性、匹配性”的原则。

(一)全覆盖原则证券公司市场风险管理应全面覆盖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等单位(以下简称“各业务单位”)存在的市场风险,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二)有效性原则证券公司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及工作机制、管理流程应能够有效管理公司面临的市场风险,对市场风险及时预警并作出应对,促进公司业务健康发展。

(三)匹配性原则证券公司市场风险管理应与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目标、业务实际、管理模式、风险偏好相匹配,并根据市场环境及业务发展变化情况,持续动态地进行调整完善。

第六条  按照全面风险管理规范要求,证券公司应建立与规模、业务性质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可靠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完备的风险限额管理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

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制定并持续完善市场风险管理制度,明确市场风险管理的目标、原则、组织架构、相关职责等,并制定可操作的市场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应对和报告的方法和流程。证券公司可结合自身业务的复杂程度,对不同业务类别的市场风险制定更详细、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根据市场和业务实际变化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评估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并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市场风险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场风险管理职责                                                                  

第九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界清晰的市场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或行使监事会职权的监事或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经理层、首席风险官,以及各业务单位、风险管理部门、内审部门和其他相关支持部门在市场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建立与风险管理效果挂钩的绩效考核及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市场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按照全面风险管理规范要求,证券公司应将子公司纳入统一的公司市场风险管理体系,指导子公司在整体市场风险偏好和市场风险管理制度框架下,逐步建立健全自身的市场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制度流程、风险指标体系,履行其相应的市场风险管理职责,以保障公司市场风险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应承担市场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审议批准涵盖市场风险的公司风险偏好、容忍度等风险管理重大事项,持续关注市场风险状况。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监事会应承担市场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市场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证券公司未设立监事会的,应由行使监事会职权的监事或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承担市场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经理层应承担市场风险管理的主要责任,建立健全市场风险管理相关制度和流程;负责确定市场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市场风险管理职责并督促其切实履行;确保公司具有足够的资源,有效地开展市场风险管理工作;确保市场风险偏好和容忍度等在公司内部的有效沟通、传达和实施;建立完备的信息技术系统或采取相应手段,支持市场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应对和报告的全流程管理;充分了解市场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等,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应充分了解证券公司市场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领导风险管理部门开展市场风险管理工作,保障市场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履行市场风险管理职责,在首席风险官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市场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

(二)识别、评估、监测、报告公司整体市场风险情况;

(三)监测各业务单位对市场风险限额的使用情况,报告限额超限情况;

(四)设计、实施市场风险计量和压力测试;

(五)识别、评估新业务中所包含的市场风险,完成相应的审批流程;

(六)及时提交市场风险相关报告;

(七)协助、指导和检查各业务单位的市场风险管理工作;

(八)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配备充足的市场风险管理人员,人员数量应与业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险管理目标相匹配。市场风险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充分了解公司与市场风险相关的业务、所承担的市场风险具体类型及相应的风险管理方法和技术。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各业务单位负责其经营领域所涉及的市场风险管理和执行工作,对相关市场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测、应对和报告,将业务市场风险控制在授权范围内,并承担市场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将市场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对市场风险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客观的审查和评价。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应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并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 市场风险识别和评估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全面识别所开展的各业务中存在的市场风险,确保业务市场风险管理全覆盖。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开展新业务前,应充分识别、评估新业务存在的市场风险,制定相应的市场风险管理措施,确保新业务风险纳入公司总体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并得到有效管理。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应充分识别各业务中所涉及的市场风险因素,包括可能影响产品估值或资产价格的利率、信用利差、汇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和波动率等分析各业务市场风险的不同特征及影响因素,并关注市场风险与其他类别风险的关联影响和传导。证券公司可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对相关风险因素进一步细化及分类。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对重点业务市场风险识别的有效性进行评估,不断完善市场风险识别方法和风险因素分类。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对识别出的市场风险因素尽可能采取定量方法进行评估,对尚未采取定量方法的市场风险因素,应采取定性方法对其影响程度和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根据公司的规模、业务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对不同业务类别的市场风险选择适当的计量方法,基于合理的假设前提和参数,计量公司市场风险。市场风险计量方法应考虑到不同业务类别及不同风险因素之间的相关性。

市场风险计量方法包括但不限于风险价值(VaR)、敞口分析、敏感性分析、压力测试分析等。证券公司使用风险价值计量方法时,应至少每年对风险价值计量结果进行返回检验。证券公司应充分认识到市场风险不同计量方法的优势和局限性,并可采用其他分析手段进行补充。

证券公司可根据风险管理需要逐步开发和使用自建模型计量市场风险。

风险管理部门应审慎评估影响风险计量结果的各类要素,选取适当的市场数据、估值参数进行风险计量。在缺乏公允的市场数据、估值参数时,应当选用合理的数据或计算方法进行相应市场风险指标计量。

各业务单位、市场风险管理相关人员应当充分了解所采用的市场风险计量方法、假设前提、模型适用性和局限性,以便准确理解和有效应用市场风险相关指标。

对于资产管理等证券公司非自有资金出资的客户服务业务,可参照市场风险计量方法,对底层资产进行风险计量及分析。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至少按日对市场风险进行计量,并可根据业务特点及风险管理需要进一步提升风险计量频率。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在市场风险计量模型的开发和使用过程中应考虑模型的适用性、健壮性,该过程包括模型设计与实现、模型选择、模型测试标准等,模型开发及测试应进行相应的文档记录,以便后续跟踪。

市场风险计量模型应由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验证,模型的开发和验证应由不同岗位人员负责。对于证券公司使用外部采购的市场风险计量模型、使用其集团或母公司统一的市场风险计量模型等情形,模型在使用前需进行验证。

当引入新模型或模型变更时,模型应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