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的要求,证监会在《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及规则框架下,调整基金销售机构(含基金公司销售子公司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审批程序,由现行的申请人先行筹备、证监会实施现场检查后再批准的做法,改为证监会先批准、申请人进行筹备并通过证监会现场检查后再开展业务。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依法合规、稳妥有序推进基金销售资格审批工作,推动基金销售业务健康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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