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其他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管,并切实做好统计监测、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工作,投资者需要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反映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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