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有哪些?
答:证券监管机构可以对证券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其主要手段是行使行政处罚权:
(1)警告/批评
是证券行政执法主体对证券行政违法相对人予以涉及其名誉的一种处罚,也是最轻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具体处罚形式是警告和通报批评。
(2)罚款
是证券行政执法主体对证券行政违法相对人作出的涉及其财产的一种处罚。处罚形式有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
(3)行为处罚
是证券行政执法主体依法限制或剥夺证券行政违法相对人某种特定行为能力和资格的处罚。处罚形式有限制或暂停证券业务;暂停或取消发行和上市资格;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消证券业务许可;证券市场禁入。
哪些投诉内容证券监管机构不予受理?
答:证券监管机构一般受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或中介机构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受理投资者在投资中其权益受到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或中介机构损害的投诉。但对以下投诉不予受理:
(1)投资者之间的纠纷;
(2)投资者个人私下的交易纠纷;
(3)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4)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5)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6)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6号院3号楼聚杰金融大厦14层
电话:010-83897323 010-83897832
邮箱:edu@cmdm.org.cn
邮编:100073
意见反馈
投教联盟
免责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