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应当于退市整理期交易首日,发布公司股票已被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风险提示公告,说明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起始日和终止日等事项。
公司应当在退市整理期前10个交易日内,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在最后5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当日,上市公司应当再次发布终止上市公告,对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的具体事宜,包括拟进入的市场名称、进入日期、股份重新确认、登记、托管等股票终止上市后续安排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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